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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晓飞, Email: xf729@sina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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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的癫痫概念性定义:一种具有持久性产生癫痫样发作倾向的大脑疾患。实际上,这个定义通常用于间隔24 h以上的两次非诱发性痫性发作。国际抗癫痫联盟(ILAE)接受了一个特别工作组的建议,在没有满足两次非诱发性发作标准的特殊情况下,改变了实用性定义。特别工作组建议,在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时,癫痫可以考虑为一种脑部疾病:①至少两次间隔>24 h的非诱发性(或反射性)痫性发作;②一次非诱发性(或反射性)痫性发作,在未来10年内,再次发作的可能性与两次非诱发性发作后的再发可能性相当(至少60%);③癫痫综合征的诊断,具有年龄相关的癫痫综合征的个人,目前已经超过该患病年龄,或保持无发作至少10年,并停用抗癫痫药物至少5年,这类癫痫被认为是可以解除的。"解除"与传统上"缓解"或"治愈"的观点不同。不同的实用性定义的形成服务于各种不同的目的。这次修订癫痫定义所使用的术语与常用的术语一致。

Citation: 王晓飞, 吴逊. 癫痫实用性临床定义. Journal of Epilepsy, 2015, 1(1): 73-79. doi: 10.7507/2096-0247.20150011 Cop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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